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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和规范市本级涉企收费的通知

2008-09-05 08:54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手机读报[字体: ]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和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确保我市工业立市战略落到实处,奋力推进衢州工业经济新飞跃,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和规范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直接免收、财政补助”的原则,对涉及17个部门的1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

  二、降低或暂停部分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涉及6个部门14个收费项目,降低服务性收费涉及6大类24项。今后,为支持和服务工业企业发展,凡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征收。涉企服务性收费要严禁利用部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乱收费,凡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其收费一律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项目,其收费标准允许上浮的按基准价执收,有下限的按下限标准执行,下浮不限的要让利企业,按就低不就高收取。降低标准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市财政不予补助。

  各收费执收单位,除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外,其上级机关另有规定对涉企收费暂停征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按其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三、严禁无证收费。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中服务收费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向企业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缴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无证收费。委托收费的,必须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四、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各收费执收单位要健全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对本单位依法保留的收费,要在收费窗口公示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举报统一电话12358。

  五、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的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收费的意见,杜绝无证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自觉为工业立市战略服务。纪检、监察、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要会同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治理乱收费、乱罚款联合检查组,每年开展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并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查实的乱收费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市本级暂停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市本级降低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3、市本级降低或暂停的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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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郑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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