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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老七”保健品传销案一审判决 主犯被判7年

2008-06-18 15:21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手机读报[字体: ]

 

  衢州晚报2008年3月3日曾报道过《“吾老七”产品传销案在衢开审》一文,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肖章定被判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处刑7年。

  今年1月9日,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被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肖章定伙同犯罪嫌疑人徐杰、冯正林成立衢州吾老七日用品有限公司,自2005年8月至2007年3月期间,制订出了具有“交入门费、上下线关系、团队计酬”等传销特征的“业务提成方案”和“购物返利方案”,简称A计划和B计划,将商品提高至5-10倍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利,并采用在各地开设专卖店、加盟店及吸收会员的方式,规定每个县(区)只准开设一家专卖店。

  截止到2007年3月28日案发,肖章定等人在浙江、江苏、北京、上海四省市共开设专卖店30余家,加盟店200多个,共计发展会员4000多人,非法经营额近6000万元,获利860余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章定、徐杰、冯正林违反国家规定,推行具有传销或变相传销性质的A、B两套营销机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均为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终,主犯肖章定被判非法经营罪。由于其在内蒙古经营传销期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骗取大笔财物后携款潜逃,其行为也构成诈骗罪,同时也被判处诈骗罪,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3065000元。

  徐杰和冯正林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共判处罚金5650000元。

(于山 王琳琳)

编辑: 郑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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