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料堆公路 三轮车避之不及栽入田
6月1日,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胡某在公路上堆放的砂石料是致使余某夫妇跌伤的主要原因,法院驳回了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胡某将赔偿余某夫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65%,即21900余元。
2007年3月30日下午1时许,余某骑人力三轮车带着妻子汪某在开化县下礼田村到密坑村的康庄公路上。由于转弯处的公路路面被被告胡某的砂石料堆放占用,原告余某经过此处时避让不及,连人带车跌落至公路下的水田里,致使原告余某左肱骨外侧髁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裂伤,其妻汪某脑震荡及颈椎挫伤。
夫妇两人住院39天,共花去医疗费28154.02元,除向社保局、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3067.81元外,尚有15086.05元自己承担。2007年9月,原告余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原告夫妇曾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388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康庄公路上堆放砂石料,严重影响交通,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是造成二原告跌伤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余某骑车不慎,违章载人车速过快,应负次要责任,故做出了被告“赔偿65%”的判决。
编辑: 郑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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